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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高考用回原策籍吗?洛南户口想在西安高考提前多久迁户口
如果没有户口或者户口年限不够,需要符合陕西省《异地高考方案》相关规定,这样也可以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参考文件二、实施方案。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
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教育权益均等化方向,稳妥解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问题。
(二)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虑高等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紧张现状,按照既要保护陕西籍考生正当权益,又要兼顾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权益的思路,统筹兼顾,平稳过渡,和谐有序。
二、实施方案
方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随迁子女在陕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陕西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及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第二部分为随迁子女在陕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后,参加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一)初中毕业升学考试阶段。
从2014年起,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持陕西省居住证1年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1年),随迁子女本人持有陕西省初中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可在符合我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报名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其毕业初中所在县(区)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根据考试成绩,考生可选择升入普通高中、高职5年制大专、中专或职业高中。
(二)普通高校招生阶段。
从2016年起,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随迁子女本人高中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参加陕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持有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可在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其高中毕业学校所在县(区)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
2016年之前,继续执行考生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连续学籍及户籍均在陕满3年的规定。
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三、密切配合,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省招生委员会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配合,并根据方案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把方案规定的资格审查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一)教育部门要依据在陕参加中考和高考的随迁子女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同时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配合,广泛宣传解读随迁子女在陕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加强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管理,严厉打击伪造、虚挂学籍等违规造假行为,严格审查考生学籍和报考资格,有效防堵“高考移民”。
(二)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着力提升我省城市资源承载能力。
(三)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详细办法,把审核外省籍来陕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是否具有稳定居住条件的任务落到实处,并提供给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作为升学考试资格审查的依据。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招生考试部门做好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制定相关办法,准确提供外省籍来陕务工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并提供给招生考试管理部门作为升学考试资格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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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子女到底是什么意思啊
1、国家规定:家长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有稳定的住所,有稳定的收入,并且缴纳各种保险,如此家长即是这个地方的常住人口,尽管不是户籍人口,符合这种情况的家长,其子女属于随迁子女。未来上学可按当地随迁子女政策入学或参加升学考试(一般指的是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2、由于现在我们国家人员流动性极强,一些大城市,全国各地的人都在此工作,为了让子女上学的时候也能在自己身边,家长都在想办法把孩子留在自己的工作地上学。3、国家也出台了很多这方面的政策,理论上是允许随迁子女异地入学、学习的,甚至也开始了异地中考、异地高考。

户籍和学籍不在一个省怎么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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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随迁子女高考方案
袁贵仁介绍,各省份高中考试用的课本和试卷不同,16省份自主考试,加上国家命题的统一考试,高考共使用17份试卷。
针对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之后如何考高中,读完高中后如何完成高考,袁贵仁透露,教育部正在研究解决的办法。
袁贵仁说,有些城市正在研讨,如果考生父母能够在城市站住脚,子女完整地接受了义务教育,就应当考虑到他们高中阶段在哪考学的问题。谈到该问题解决的时间表问题,袁贵仁表示:“很快会有个方案,我们正在加强调研。”
上海异地高考有限开放10类非上海籍考生可高考
2012年,有10类非上海户籍考生可以在上海市参加全国高考,2010年只有8类人可以参加,2006年这个数字则是6类。
有专家指出:上海的异地高考,只是把“户籍+学籍”高考报名制度,放宽为“户籍(或居住证)+学籍”的高考报名制度,从本质上说,还不是异地高考。真正的异地高考是将户籍、居住证与高考报名脱钩,实行基于学籍的高考报名、录取制度。上海推行这样的措施,主要与上海实行户籍改革有关,当然,从异地高考推进的步骤看,应先由“户籍+学籍”双证报考,放宽到“户籍(居住证)+学籍”报考,最后发展到学籍报考。
容易引起误解
对“异地高考”的表述,袁贵仁称,这个词不准确,应当为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动地如何参加义务教育阶段以后的考试问题。“异地高考”容易误解为高考移民,为了争取更多的入学机会而去高考,“我们不赞同”。
袁贵仁解释说,城镇化建设中,随着农民工的流动,不少子女要么随父母进城,称为随迁子女;要么留在户籍地,叫作留守儿童。
重点流入地
异地高考
异地高考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未来会有更多的农民工进城,必然有些子女会到城里。他们随父母进城,要和当地孩子一样,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接受义务教育后,他们高中阶段考试怎么办,大学阶段怎么办?
袁贵仁表示,这些问题不是最尖锐的问题,现在最尖锐的问题是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解决流动人口子女高考问题,最突出的是如何协调重点流入地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利益。
接纳稳定就学
袁贵仁表示,教育部认为农民工进城是个趋势,也是城市建设所需要的,如果这个城市觉得父母应当和可以在城里工作,就业证、暂住证齐全,“那么我们认为,城市就要负责他的孩子上学问题。”
袁贵仁表示,农民工在一个城市就业时,同时要想到他的子女就学问题。“如果父母不在这个城市就业,而孩子在这个城市就学,那是不合理的,否则全国就有点乱了。”
袁贵仁说,城市需要的人才,也不只是高端人才,而是包括技工等在内的一般人员。如果城市需要这样的人,就要负责其子女就学问题。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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